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李玉卿畢乃俊林惠瑜

原告
祥登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江阿真(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楊雅棠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正瑜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4 月7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6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四、㈢、⒉所載「……是關於裁罰部分即應適用100 年2 月1 日修正施行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 款規定,被告未及適用,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應更正為「……是關於裁罰部分即應適用100 年2 月1日修正施行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被告未及適用,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