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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7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清光洪遠亮李維心

抗告人
即原告
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昆儒(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74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抗告人為公司法人,應於書狀內蓋章。抗告人100年4月19日所具聲明抗告狀,未於書狀內蓋公司章。抗告人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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