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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42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楊得君

原告
盧志卿
被告
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
代表人
胡金枝(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 段62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4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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