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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秋鴻蔡紹良畢乃俊

上訴人
翔瑞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少芬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6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業於100 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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