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坤維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52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款、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9年8 月16日提起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