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8號

獎懲等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蔡進田黃清光闕銘富

原告
甲○○
被告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2 月9 日99公申決字第11號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 項所明定。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之事項,無損公務人員之基本權利,影響其權益並非重大,經再申訴後猶有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法並無如復審程序定有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再申訴即屬救濟程序之終結,自不得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原為被告所屬課員,經被告於97年2 月間懲處申誡1 次。原告不服,提起申訴、再申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9公申決字第11號再申訴決定以逾期不合法諭知不受理。原告對於再申訴決定猶表不服,進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之懲處。經核原告之原服務機關對於原告所為申誡1 次之懲處,為人事管理措施之一,其結果無損原告為公務員之基本權利,影響其權益並非重大,原告不服,業已提起申訴、再申訴,經再申訴決定不受理,即屬救濟程序之終結。原告不服再申訴決定,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自非所許。其起訴不備要件,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獎懲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