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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52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蕭忠仁

再審聲請人 張廣財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99年度裁字第24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第283 條、第18條各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設有規定。另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275 條第3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167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前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9年6 月24日99年度訴字第265 號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10月21日99年度裁字第2480號裁定,以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480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前揭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意旨,本件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第283 條、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15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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