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65號
再審聲請人 企元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卿彥(董事長)
- 代表人
- 再審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商業團體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商業團體法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99年度裁字第2934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920 號判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確定裁定關於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20 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4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