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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21號

薪俸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蔡進田黃本仁吳慧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薪俸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98年度裁字第33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薪俸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8年度再字第22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3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現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34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裁定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薪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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