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8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20日99年度裁字第11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20日99年度裁字第111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確定裁定關於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77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9 款、第11款、第12款、第13款、第14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