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統冠聯合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朱李美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2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 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3,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