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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2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畢乃俊

上訴人
統冠聯合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志強
訴訟代理人
朱李美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2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 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3,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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