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62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本件爭訟金額不逾新台幣4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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