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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3號

退伍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闕銘富帥嘉寶林育如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部間退伍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退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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