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訴字第115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