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5號上 訴 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孫大川(主任委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 12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