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5號上 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28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 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