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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黃秋鴻陳心弘畢乃俊
  •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何瑞芳

  • 原告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0號原 告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源鐘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坤銓 廖國雄 李本榮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原告購買機器設備之事實,其前法定代理人(董事長李文慶、董事詹秦凉)涉有證券交易法罪嫌等事實之刑事訴訟事件,有所牽涉,裁定命在該訴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0號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0號刑事事件,經該院於102 年5 月30日判決後,因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本院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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