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許瑞助、林玫君、劉穎怡
- 法定代理人謝富元、陳金鑑、王月華、張東明、邱翠華、羅必鉦、余傳丁、吳國飛
- 原告功學社山葉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參加人
- 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2號 原 告 功學社山葉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富元(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俊瑩 律師 蔡嘉昇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史越生 訴訟代理人 張琦 原告參加人 萬國樂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月華 原告參加人 日耀進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東明 原告參加人 山谷樂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翠華 原告參加人 豫章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必鉦 原告參加人 大成樂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傳丁 原告參加人 永宏基樂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東明 原告參加人 藝專樂器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國飛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4 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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