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6號
- 原告
- 即 聯強旅行社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代表人
- 焦守誠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 律師
- 被告即國家安全局
- 被上訴人
- 代表人
- 蔡得勝(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魏君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及第246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99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9年11月16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99年11月1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