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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6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本仁陳秀媖李玉卿

原告
即 聯強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訴人
代表人
焦守誠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被告即國家安全局
被上訴人
代表人
蔡得勝(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及第246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99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9年11月16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99年11月1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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