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32號
- 原告
- 林子元
- 訴訟代理人
- 王立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富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蘇倩慧
- 參加人
- 林常宏
林子修
林玉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常宏、林子修、林玉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緣本件被繼承人即原告之母林陳秀麗於96年9月17日死亡,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即林常宏、林子修及林玉敏等3人)辦理申報遺產稅,經被告初查核定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26,917元、遺產淨額為85,703,029元,應納稅額28,778,014元。原告對遺產總額─投資昭元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正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亨元有限公司及遺產總額─其他(提領現金)部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獲追減遺產總額261,525元,其餘復查駁回,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茲查林常宏、林子修及林玉敏係同為繼承人,對本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應命渠等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