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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32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闕銘富張國勳林育如

原告
林子元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倩慧
參加人
林常宏

林子修

林玉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常宏、林子修、林玉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緣本件被繼承人即原告之母林陳秀麗於96年9月17日死亡,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即林常宏、林子修及林玉敏等3人)辦理申報遺產稅,經被告初查核定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26,917元、遺產淨額為85,703,029元,應納稅額28,778,014元。原告對遺產總額─投資昭元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正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亨元有限公司及遺產總額─其他(提領現金)部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獲追減遺產總額261,525元,其餘復查駁回,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茲查林常宏、林子修及林玉敏係同為繼承人,對本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應命渠等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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