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4號
- 原告
- 祥登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江阿真(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棠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劉正瑜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4 月7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6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四、㈢、⒉所載「……是關於裁罰部分即應適用100 年2 月1 日修正施行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 款規定,被告未及適用,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應更正為「……是關於裁罰部分即應適用100 年2 月1日修正施行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被告未及適用,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