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7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昆儒(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74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抗告人為公司法人,應於書狀內蓋章。抗告人100年4月19日所具聲明抗告狀,未於書狀內蓋公司章。抗告人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