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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徐瑞晃蔡紹良蕭忠仁

上訴人
坤維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52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款、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9年8 月16日提起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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