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2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進田黃清光闕銘富

原告
貝思精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099060507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註冊之「Blythe Zoo」商標,經第三人施岷提出異議,由被告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於99年3 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核起訴事件,係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97年7 月1 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