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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9號

限制出境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徐瑞晃蕭忠仁蔡紹良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限制出境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89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 千元。」同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而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4 千元加徵二分之一,其金額合計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限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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