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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5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清光周玫芳程怡怡

原告
弘堡纖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秋滿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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