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李文芳
夏碧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9 月6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95 號、99年度訴字第94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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