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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9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王立杰洪遠亮許麗華

原告
奇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不服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4 月12日府法訴字第099007764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應依同法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應為被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林延文( 局長) 。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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