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14號
- 原告
- 韋芳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雅清(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邦川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金鑑(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曹能俊
史越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定100 年6 月14日下午3 時35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註:原告請提出系爭84年現金帳原本供核,另請提出84年度4-9
月間之月報表、資產負債表或其他相關帳冊,裨益勾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