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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

確認土地徵收失效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楊得君

原告
祭祀公業彭合興
代表人
彭政義(管理人)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江宜樺(部長)
訴訟代理人
程珍惠
訴訟代理人
陳芳珍
訴訟代理人
鄭倩如
參加人
新竹市政府
代表人
許明財(市長)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複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徵收失效事件,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00049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第二項「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徵收失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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