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二字第23號
- 原告
- 七海服裝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承霖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烜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萍
史越生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9年11月5 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罰事件)之裁判須以本稅核課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9年度訴更三字第14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更三字第14號事件(即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判字第2180號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書附卷供參,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秋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