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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五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仁壽邵燕玲吳麗女蔡彩貞鄭傑夫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五號

聲請覆審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詐欺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決定(一○○年度賠字第二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刑事補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林明宏(下稱聲請人)前以受違法執行一年一月,依冤獄賠償法(修正後為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賠償,業經原決定機關九十六年度賠字第六號決定認其請求與賠償要件不合,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該決定,聲請覆審,復經本庭以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七八號決定駁回其覆審之聲請確定,有上開決定書在卷可稽。揆之前開說明,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請求補(賠)償,自應以決定駁回之。原決定因而駁回聲請人之補(賠)償請求,經核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