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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四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楊仁壽劉福來林大洋張祺祥許錦印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四號

聲請重審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一00年度台覆字第七八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冤獄賠償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內容相同)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修正前冤獄賠償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內容相同)情形之具體陳述,始克相當。經查聲請重審人即補(賠)償請求人夏興國於本件重審聲請書狀中,並未依前開規定具體敘述理由及提出證據,而僅泛略稱:本案之事實較前案為多,並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且冤獄賠償法已經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云云。其聲請重審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四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