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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五號

叛亂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楊仁壽劉福來林大洋張祺祥許錦印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五號

聲請重審人 羅菊蘭

      陳文傑

      陳文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其被繼承人陳發光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確定決定(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九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本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查本庭所為之決定,屬終審決定,除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聲請重審外,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是此所稱「聲明不服」,當包括「聲請重審」。本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九號重審決定,係以聲請重審人羅菊蘭、陳文傑、陳文偉(下稱聲請重審人等)聲請重審不合法,而以決定駁回之,核屬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四條所為之決定。揆之上開說明,自不得聲明不服。聲請重審人等不服該決定,聲請重審,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叛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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