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五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五號
聲請重審人 羅菊蘭
陳文傑
陳文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其被繼承人陳發光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確定決定(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九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本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查本庭所為之決定,屬終審決定,除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聲請重審外,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是此所稱「聲明不服」,當包括「聲請重審」。本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九號重審決定,係以聲請重審人羅菊蘭、陳文傑、陳文偉(下稱聲請重審人等)聲請重審不合法,而以決定駁回之,核屬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四條所為之決定。揆之上開說明,自不得聲明不服。聲請重審人等不服該決定,聲請重審,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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