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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7年度台覆字第1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鄭玉山吳燦段景榕吳謀焰劉靜嫻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7年度台覆字第14號

聲請覆審人 李佾瑞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竊盜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決定(106年度刑補更㈠字第1 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刑事補償法第20條規定甚明。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定有明定;此項規定,於刑事補償事件之審理準用之(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8條規定參照)。查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李佾瑞(下稱聲請人)原因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原決定機關囑託該監獄將原決定書正本於民國 106年10月20日送達其簽收,有送達證書可稽,計至同年11月9 日,其聲請覆審之法定20日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如向其所在監所長官提出覆審聲請書狀,因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即必須在上開法定期間內提出,始為適法。乃聲請人遲至同年11月14日始向其斯時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提出聲請覆審狀,有經該監所收件蓋用書狀核轉章,並註記收狀日期為當日之聲請覆審狀可按,其聲請覆審顯已逾期,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燦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7年度台覆字第1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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