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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年度台覆字第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鄭玉山徐昌錦許錦印林恩山鄭傑夫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9年度台覆字第10號

聲請覆審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 月23日決定(108年度刑補字第5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請求補償,未依規定以書狀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程式尚有欠缺,經原決定機關限期命補正,聲請覆審人未依限補正,其請求不合程式,原決定機關決定予以駁回,洵為正當。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年度台覆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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