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年度台覆字第3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9年度台覆字第3號
聲請覆審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 月16日決定(108年度刑補字第8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條第5款、第6 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第1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5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上說明,本件刑事補償請求,自應由屏東地檢署為管轄機關,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為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原決定機關並無管轄權,決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屏東地檢署,洵為正當,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