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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年度台覆字第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鄭玉山徐昌錦許錦印林恩山鄭傑夫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9年度台覆字第3號

聲請覆審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 月16日決定(108年度刑補字第8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條第5款、第6 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第1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5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上說明,本件刑事補償請求,自應由屏東地檢署為管轄機關,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為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原決定機關並無管轄權,決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屏東地檢署,洵為正當,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年度台覆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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