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覆議人 甲○○ 男 民

上列聲請覆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決定(九十四年度賠字第二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

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毒品案件,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九號),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經台灣高等法院羈押(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四號)。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聲請人免訴(九十四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四三號),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共計受羈押七百七十三日,該案因檢察官未上訴業經確定,為此於法定期間內,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國家賠償等語。原決定以:按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以「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等三種情形之一為限。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羈押,惟該羈押係屬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羈押,而非「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又聲請人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雖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重上更

㈣字第一四三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甲○○免訴」,並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惟係「免訴」判決,而非「無罪」判決,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亦與前述「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聲請覆議意旨略以: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得請求冤獄賠償,則舉重明輕,免訴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自亦得請求賠償。依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三號判例及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十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㈢等意旨,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如同時具有免訴事由,應判決免訴而不得為無罪判決。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㈣字第一四三號確定判決之理由說明,可知聲請人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名,於經審理後不能證明聲請人犯罪,原應為無罪判決,但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暨決議意旨,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如同時具有免訴事由,應判決免訴而不得為無罪判決,始為免訴之諭知。原決定未遑深究,即遽為駁回聲請人冤獄賠償之請求,顯有違誤。又依憲法第七條、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與平等權之意旨,應目的性擴張解釋冤獄賠償之範圍,使及於免訴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對於不能證明犯罪且皆在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之兩被告間,如一被告因不能證明犯罪而獲無罪判決,另一被告雖亦不能證明犯罪,但因另具有免訴事由因而受免訴判決,茍謂前一被告係受無罪判決故得請求冤獄賠償,後一被告係受免訴判決而無法請求冤獄賠償,如此差別待遇解釋及法律適用結果,顯然欠缺實質正當性,並與憲法第七條、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相違,尤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係因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訴訟程序之實務運作,而有免訴事由及受免訴判決之結果,與不能證明犯罪之被告無涉。是依平等原則,不能證明犯罪而受免訴判決或無罪判決之被告,皆均得請求冤獄賠償,而無給予差別待遇之理由。原決定駁回聲請人之冤獄賠償請求,顯然欠缺實質正當性,而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相違,請撤銷原決定並准予賠償等語。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未將不受理判決、免訴判決併列在內,顯係將無罪判決以外之不受理或免訴等其他判決排除在外。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處分者,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不得請求賠償;同理,因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而受免訴判決者,自亦不得請求冤獄賠償。查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羈押,嗣該院審判結果,雖不能證明聲請人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係意圖販賣,惟其持有上開毒品之犯罪行為,因與聲請人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十六號判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為同一案件,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台灣高等法院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聲請人免訴(九十四年度上更㈣字第一四三號),揆之上開說明,聲請人就其於免訴判決確定前所受羈押,自不得請求冤獄賠償。況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三號判例意旨,係就不同自訴人對已判決無罪確定之同一犯罪行為另提起自訴,而闡釋被害法益固前後互異,仍不失其案件之同一性,應諭知免訴;至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十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㈢決議意旨,亦係就不同被害人對已判決無罪確定之肇事人另行告訴而起訴之案件,說明參酌上開判例等意旨,不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判決,仍應為免訴之諭知。聲請人援引前揭法律見解或憲法第七條之規定等,均尚非可憑以據為聲請人受免訴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之論斷依據。原決定駁回其賠償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請求撤銷,為無理由。

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主席委員 吳 啟 賓委員 呂 潮 澤委員 許 朝 雄委員 謝 正 勝委員 劉 福 來委員 洪 文 章委員 徐 文 亮委員 呂 丹 玉委員 呂 永 福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九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