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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六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仁壽吳正一林錦芳王仁貴陳祐治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覆審人 甲○○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決定(九十八年度賠字第一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甲○○之請求駁回。

理由

按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冤獄賠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查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甲○○涉嫌施用毒品遭裁定觀察、勒戒二十五日部分,曾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以同一事由,向原決定機關聲請冤獄賠償,業已經原決定機關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七年度賠字第九號實體決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此有原決定機關九十七年度賠字第九號聲請冤獄賠償卷宗可稽。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為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規定,於法顯有不合。原決定未察,竟為實體上之審查,固屬不當,應予撤銷,惟聲請人之請求既違反一事不再理規定,仍應依法駁回其請求。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祐 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六四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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