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刑補字第7號

刑事補償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3年度刑補字第7號

聲請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刑事補償法第17第4 項(原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 項,又冤獄賠償法業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並自100 年9 月1 日施行,惟該條條文未修正)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聲請人林明宏前曾就同一原因事實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並經駁回覆審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決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現聲請人復就同一事實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揆諸前揭說明,其相同之賠償聲請,既業經法院為實體決定予以駁回而確定,現再以同一事由,重複為相同之請求,核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其聲請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至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本件聲請因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於程序上予以駁回,故本院認應無依前揭條文傳喚本件聲請人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刑補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第17條第1 項中段,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院案號         │    司法院駁回刑事  │
│    │                    │     補償覆審案號   │
├──┼──────────┼──────────┤
│ 1  │97年度賠字第7 號    │     未覆議確定     │
├──┼──────────┼──────────┤
│ 2  │97年度賠字第11號    │     未覆議確定     │
├──┼──────────┼──────────┤
│ 3  │98年度賠字第1號     │98年度台覆字第364 號│
├──┼──────────┼──────────┤
│ 4  │98年度賠字第14號    │99年度台覆字第46號  │
├──┼──────────┼──────────┤
│ 5  │99年度賠字第5號     │99年度台覆字第210號 │
├──┼──────────┼──────────┤
│ 6  │100年度賠字第4號    │100年度台覆字第109號│
├──┼──────────┼──────────┤
│ 7  │100 年度刑補字第2 號│101年度台覆字第28號 │
├──┼──────────┼──────────┤
│ 8  │101 年度刑補字第4號 │101年度台覆字第104號│
├──┼──────────┼──────────┤
│ 9  │102年度刑補字第2號  │102 年度台覆字第72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刑補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