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 即原告
- 會馬偕紀念醫院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2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6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