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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6號

原告
十方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即清算人
楊怜鈺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惟本件被告機關應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吳自心」,原告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具狀更正為正確之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更正之書狀應附繕本。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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