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6號
- 原告
- 十方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即清算人
- 楊怜鈺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惟本件被告機關應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吳自心」,原告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具狀更正為正確之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更正之書狀應附繕本。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