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7號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被 上訴 人 浩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政祥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7 號判決送達於上訴人後,上訴人於民國102年2月8 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