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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7號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被上訴人
浩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詹政祥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7 號判決送達於上訴人後,上訴人於民國102年2月8 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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