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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1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1號

聲請人
胡柳嘉
原告
動廣數位傳媒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素玲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動廣數位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等間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須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始得為之;如僅涉及經濟上、文化上、精神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益(反射利益)者,則不與焉。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參加訴訟之聲請不合規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原告動廣數位傳媒有限公司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員工招聘、工資制定及發放、公司日常管理等。聲請人依據職權於2011年5月27日招聘劉俊孝為業務副理,並與劉俊孝達成勞健保費、勞退提撥全額由約定工資扣除之約定,並在人事聘僱合約中以“勞健保+勞退+交通通訊津貼+本薪=40,000元,業績獎金另計”方式載明。因此,對於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年12月9日發出的「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認定原告違反勞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30條第5項,因為指控內容與事實不符,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雖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但卻為此訴訟內容得直接經手人和當事者,實有輔助說明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允許聲請人參加訴訟,以便有機會提出意見等語。

三、另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39條第3 款之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稱其「為此訴訟內容得直接經手人和當事者,實有輔助說明之必要」之理由而聲請訴訟參加之情,顯然聲請人非因本件訴訟結果致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才聲請參加訴訟,亦即尚難認定本件訴訟結果有何致聲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核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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