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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5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原益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飛虎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5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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