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原益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飛虎
- 訴訟代理人
- 曾文杞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5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5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