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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5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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