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邱湘潔即臺北市私立快樂諾貝兒托兒所
- 代表人
- 邱湘潔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送達於上訴人後,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