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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1號

慰問金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世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間慰問金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於103年2月6 日提出於本院之上訴狀,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慰問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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