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世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間慰問金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於103年2月6 日提出於本院之上訴狀,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