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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7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7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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